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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系不到企业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标准和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2016-01-26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1

 

    今天躲避严寒呆在家里,没事就查了几十家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结果令人吃惊,有近10家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日期大多数是2015年年底,个别有2015年6月份左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绝大多数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极少数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2014年度年度报告的。做出决定的机关为: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 
    如果你是在自贸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明天上班赶紧查一下,如果了经营异常名录,要尽快办理移出。 
    没有提交年度公示报告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倒是有情可原,但是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就有点纳闷了。  
    首先,什么是经营异常?经营异常是不是非法或违法经营?工商联系不到企业就算经营异常?工商联系企业做什么?仅仅是为了考验人性? 
    其次,工商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为由、联系不到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第三、如果工商是打电话联系,哪个电话属于企业确认的用于工商联系企业的电话?以前的工商登记只有委托代理人的电话预留,去年后半年才有法定代表人、企业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三个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预留。即使企业留了联系电话,工商打几次电话算联系不上,企业出差、乘飞机、出国、开会关机、不在信号服务区等各种特殊情况是否考虑,还有,如果这个座机电话被一个人标注为广告电话,就会有很多人也标注为广告电话,接电话时一看是座机又标注为广告电话的话,可能就不接了,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当然联系不到了。 
    第四、如果是往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地址发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谁都知道,许多公司注册时使用自贸区提供的地址不管收费地址还是免费地址,其实就是一个虚拟的注册地址,企业根本不知道这个地址具体在哪里有多大也不可能在那里办公,明知这种情况企业在注册地不可能收到任何信函为何还要考验人性。提供地址的单位难道没有义务通知企业一声吗?有些地址备案都是企业或代理人通过自贸区融资租赁产业中心进行备案的,至少通过产业中心是可以找到代理人或企业的。难道自贸区提供的注册地址工商不认可吗? 
    第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只规定了以下二条: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由此可见,这两条都是与企业公示信息有关,并不涉及是否能够联系到企业,立法本意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仅有的依据是部门规章即《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由此可见前三条是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七条的细化和解释,但是(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该条内容则明显是扩大化的解释,内容明显超出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立法本意。 
    第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明显属于限制企业法人的部分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做扩大的解释,更不能以考验人性的方法以联系不到企业为由将企业接入经营异常名录,否则将会失信于企业。 
    第八、工商联系不到就属于经营异常,企业每月按时报税属于经营异常吗?融资租赁公司每月都会定期纳税申报,如果让专管员联系,一定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企业,那工商和税务为何不沟通沟通共享一下信息呢? 
    第九、退一万步讲,工商机关联系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呢?就为了验证能否联系到?如果给企业发红包试一试看,一传十十传百,你只要说在哪里领,呵呵,企业跑的比兔子还快,放心,都会跑来领。 
    第十、大家可能会说,联系不到的肯定都是空壳公司、僵死公司、不做业务的公司或者在上海没有实际办公地点的公司,工商正在清理这类公司,是为了防范风险,有什么错! 
    难道不做业务就该清理?如果业务都没有做有什么风险!公司面临的一系列困难有人给解决吗? 
    可是,实际情况是,其中有一家上海本地的金控(国企)在自贸区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中枪了,也被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原因为由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这可是有实力、有经营、有业绩、有实际办公地址的融资租赁公司,估计这家公司更郁闷。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