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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融资租赁业监管的思考

2017-10-26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9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功能。随着融资租赁行业金融属性不断被扩大,特别是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行业渗入之后,融资租赁行业的性质未能完全理清,影响了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监管,产生了多头监管等问题,因此,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日趋重要。

  工银金融租赁通过东疆保税港区完成的空客A380融资租赁引进业务

  监管现状

  总体而言,我国融资租赁业呈现“一个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种企业准入”的特征。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种类型三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定性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存在两种监管体系。一个是金融租赁公司监管体系,《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将金融租赁公司定位为“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批成立,与银行一样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监管原则实施严格的审慎监管,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等指标。

  另一个则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系。由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准金融机构接受监管,不论监管规则的设定还是具体执行的严格程度都要明显高于一般工商企业,弱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在实践中,除了商务部和银监会负责审批、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外,融资租赁业务监管涉及的部门还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机关等。各部门之间没有统一的协调机制,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也存在差异,导致出台的监管规则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