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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监管权待定 25万家类金融企业被“收编”

2018-05-22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9

 

    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三个“类金融”领域一直处在多头监管的状态下,由于监管主体不同,合规性指标,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仅滋生了监管套利风险,行业乱象也逐渐累积。

    告别多头监管超过2.5万家企业将纳入银保监会的统一监管。其中包括9090家融资租赁企业、8261家商业保理企业(已注册)和8532家典当企业。近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考虑到此前银保监会已经成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眼下又再度接棒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监管职责,不难看出,在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对“类金融”行业实现统一的归口管理已尘埃落定。

    长期以来,我国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一直采取多头监管模式。例如商业保理公司由商务部审批监管,典当行的监管主体则经历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经贸委多次变更,融资租赁行业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类三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由商务部审批监管,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但由于几个领域均存在较强的金融业务属性,业内不乏监管并轨的呼声。“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均涉及债权,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理应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范畴。”在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志鹏看来,原有的分类监管模式隐藏了诸多金融风险,近年来的监管思路是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强化实质监管,此次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体现了监管的协同性。

    消除监管套利

    由于分属不同监管机构,在合规性指标,风险管理方式等方面,商务部体系与银监会体系的监管尺度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监管套利风险,行业乱象也逐渐累积。例如,由于业务的隐蔽性较强,典当行已成为高利贷多发的主要领域,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商业保理公司大多数存在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现象;而在融资租赁行业,不乏利用牌照之便“绕道”监管,或者背离业务本质的现象,隐藏着不小风险隐患。

  “基于对公开信息的整理,风险因素的攀升可能是相关政策调整的动因之一。”德勤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审批差异较大,监管主体不统一,可能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事实上,在很多公开场合,业内人士已多次提到目前至少有6成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是通道业务。一方面,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为规避监管,借道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相应业务;另一方面,在与银行合作开展的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实则充当资金通道的角色,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与银行无追索权保理的结合。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给企业提供融资,形成应收账款收益权,银行通过保理方式将应收买断。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只是资金通道作用,在法律关系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租赁公司,但实际上租赁物未发生物理位置的转移,仍有企业占用并使用,只是约定缴纳使用租金。”在光大证券证券分析师张旭看来,相当于银行间接放款给融资租赁企业,不同的只是法律关系,银行授信有较为严格的监管,而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则可以规避比如期限、用途等监管要求。

    业内认为,通过统一监管主体,实现业务规则和风控要求的一致,将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防范金融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由银保监会统一监管的方向已经确定,但具体的监管模式、管理方法还不得而知。结合目前的信息看,未来由银保监会进行监管方案的顶层设计,地方金融部门承担具体监管职能将成为大概率事件。

    地方负责“落实”

    不同于原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直接监管,根据《通知》,此次划转给银保监会的职责为“制定经营和监管规则”,业内认为,监督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很有可能是地方金融部门。例如德勤在分析中称,银保监会未来可能负责把握整体监管方向,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地方金融办可能负责落实具体监管工作。

    何况从实际操作角度,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合计有超过2.5万家企业,不仅数量极为庞大,地域上也遍布全国,若全部由银保监会亲力亲为进行直接监管,似乎也不太现实。

    而从地方层面的进展看,已有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文明确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监管职责。例如,深圳市金融办在2017年12月15日就曾发文规定,深圳市金融办负责对全市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但无论后续采取哪种监管模式,可以预见的是,监管强度势必有所增加,包括提高准入门槛,加大业务合规性审查,以及强调持牌经营等。短期内,监管环境的变化对行业发展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根据银保监会近年来的监管逻辑和监管风格,未来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业的监管力度会继续加强。”王志鹏认为,此前这几大业务在合规性监管指标、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新的监管体系下,行业将会面临重新洗牌。

    商业保理专委会也持类似观点。在今年4月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商业保理专委会对行业的监管变化进行了展望,称新的监管政策势必以合规性监管为重点,大幅提高商业保理企业的准入门槛。虽然有关杠杆率、股东关联业务占比等指标的设定尚不得而知,但客观来讲,大量未开业的保理公司以及少数经营不规范的保理公司未来获得牌照的可能性很小,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至于融资租赁行业,德勤认为伴随监管力度的加强,未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审核标准可能被重新设计或提高,风险管理方面,监管驱动的合规及内生的风险管理要求可能提升,资本充足率管理、资产五级分类、监管报送等工作可能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