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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外币租金政策红利范围扩大

2017-12-11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37

 

    为维护人民币主权货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内不允许外币计价结算。据此,长期以来,租赁类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各种类型的租赁业务,不论是经营性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时都须收取人民币而非外币。但是,早期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借助外方股东从境外融入资金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在当时的监管框架下,我们将其视同外汇转贷款管理,允许其在境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增长,租赁公司的类型也日益丰富,出现了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有可能是公司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相当于是对承租人发放了一笔国内外汇贷款,承租人支付租金实质上就是偿还国内外汇贷款。考虑到相关管理规定中允许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同时为了减少融资租赁公司自身本外币资金错配的风险,外汇局于2012年明确,经银监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至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向国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时,如果其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债或国内外汇贷款,允许其向承租人收取外币租金。此后,2014年,在《外汇管理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实施细则》中,外汇局尝试将这一政策放宽至包含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并于2015年年底进一步将这一试点推广至天津、广东和福建等几个自贸区。这一政策在四个自贸区的试点取得了理想成效,租赁类公司及承租人普遍反映,这一试点降低了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也使资金错配风险得到了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