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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05-24  发布者:银海编辑  浏览次数:19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加快内资融资租赁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在促进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作用,商务部拟开展第十一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其中包括第十一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